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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2006-07-07 11:45  文章来源: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
1、对引进属国家鼓励发展,县属县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(我县进入湘西大开发重点项目目录),按自项目实施单位的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年内(以下简称年内)实现的县本级税收所得的20%予以奖励。

2、对引进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项目,按年内实现的县本级税收所得的20%予以奖励;对引进其他加工业的项目,按年内实现的县本级税收所得的10%予以奖励;对引进生产型工业的项目,按年内实现的县本级税收所得的10%予以奖励。

3、对引进兼并、收购本县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乡镇企业、及其它停产、破产企业进行改扩建或新建的生产型项目,按收购的实际到位资金的2%予以奖励。

4、对引进商业、服务业、旅游业的项目,按年内实现的县本级税收所得的1%予以奖励。

5、对引进奖励型项目(水电、矿产、林产品加工等)及高能耗的项目,按年内实现的县本级税收所得的0.5%予以奖励。

6、对引进县外无偿捐赠款投入的非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、社会服务项目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%奖励;对引资(包括捐赠款)数额较大的酌情给予重奖。

7、对引进的属于国家免税范围的农资生产的项目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.5%予以奖励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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