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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06-07-07 11:48  文章来源: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1、凡来我县投资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(除房地产开发外),或兼井、承包、租赁、收购我县破产的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乡镇企业的,从经营之日起,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。

2、对重点新办生产、经营型企业或项目,其用水、用电价格在前3年内给予适当优惠;对重点新办用电量大的商业、服务性企业可按动力用电价格收取。

3、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(除房地产开发外)所需用地,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通过依法出让、租用和以土地合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
4、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购买企业有形资产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或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。

5、凡来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,在其子女就学、建房用地、购房等方面享受县城居民的同等待遇。

6、外来投资企业凡每年上交税金(本县所得的)30—50万元的,奖励3000—5000元;51—100万元的,奖励10000—15000元;101—300万元的,奖励20000—25000元;301—500万元的,奖励30000—40000元;501万元以上的,奖励50000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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